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八大部門發布新規,首次將 RWA 從虛擬貨幣中切割,建立備案制監管框架。這標誌著中國對加密資產 […] 〈中國的 RWA 遊戲規則確定了:資產代幣化將不再是灰色地帶〉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動區BlockTempo《動區動趨-最具影響力的區塊鏈新聞媒體》。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八大部門發布新規,首次將 RWA 從虛擬貨幣中切割,建立備案制監管框架。這標誌著中國對加密資產 […] 〈中國的 RWA 遊戲規則確定了:資產代幣化將不再是灰色地帶〉這篇文章最早發佈於動區BlockTempo《動區動趨-最具影響力的區塊鏈新聞媒體》。

中國的 RWA 遊戲規則確定了:資產代幣化將不再是灰色地帶

2026/02/08 15:30
閱讀時長 12 分鐘

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八大部門發布新規,首次將 RWA 從虛擬貨幣中切割,建立備案制監管框架。這標誌著中國對加密資產監管從「一刀切圍堵」過渡到「分類監管」,為境內資產出海代幣化提供合規路徑。本文自菠菜菠菜所著文章,由Foresight News整理、編譯及撰稿 (前情提要:中國央行等8部門再度表態:全面封堵離岸人民幣穩定幣,虛擬貨幣是非法金融活動 ) (背景補充:會生息的數位人民幣,對香港數位金融有什麼影響? )   2026 年 2 月 6 日,一個值得被記住的日子。這一天,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國家發改委、工信部、公安部、市場監管總局、金融監管總局、證監會、外匯局八大部門,發布了《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等相關風險的通知》(銀發〔2026〕42 號)。 與此同時,一份更具實操意義的附件《關於境內資產境外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代幣的監管指引》也一併出爐。 這不是一份簡單的「禁令」。如果你還停留在「中國又要 ban crypto 了」的認知裡,那你可能完全誤讀了這份文件。 讓我用人話把這兩份文件拆開來講。 八部委在 2021 年曾經發過一份類似的文件——銀發〔2021〕237 號,也就是業內俗稱的「924 通知」。那份文件奠定了中國對虛擬貨幣「全面圍堵」的基調。五年過去了,42 號文在最後一條明確寫道:「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門《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》(銀發〔2021〕237 號)同時廢止。」 廢舊立新,說明這不是簡單打補丁,而是一次系統性的規則重構。那麼,新文件和舊文件最大的區別在哪裡? 一個詞:RWA。 2021 年的 924 通知通篇圍繞虛擬貨幣,彼時「RWA」這個概念在國內監管語境中幾乎不存在。但 42 號文用了大量篇幅專門界定和規範「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」(RWA),這本身就是一個巨大的信號——監管層正式承認了 RWA 作為一種業務形態的存在,並且決定為它劃定遊戲規則,而不是一刀切地否定。 核心要點一:虛擬貨幣的態度沒變,但措辭更精準了 42 號文第一條第一款開宗明義:「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。」比特幣、以太坊、USDT 等被點名,定性為「不具有法償性,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」。 接下來的措辭和 924 通知幾乎一脈相承:境內開展法幣與虛擬貨幣兌換、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、提供交易中介和定價服務、代幣發行融資等,「一律嚴格禁止,堅決依法取締」。境外實體向境內提供虛擬貨幣服務同樣被禁止。 但這裡有一處新增的重要表述:「未經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同意,境內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境外發行掛鉤人民幣的穩定幣。」注意,文件用的是「未經同意」,而不是「一律禁止」。這意味著什麼?理論上來說,如果「經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同意」,人民幣穩定幣是有可能存在合規路徑的。這個口子開得很小,但它確實存在。 對於虛擬貨幣投資者而言,坦白說,這一塊沒什麼新鮮事。該禁的還是禁,該打的還是打。挖礦繼續整治,廣告繼續封殺,連公司註冊名稱和經營範圍都不允許出現「虛擬貨幣」「加密貨幣」「穩定幣」等字樣。 核心要點二:RWA 的定義第一次被寫進部委級文件 這是 42 號文最值得關注的部分。文件第一條第二款給出了一個非常清晰的官方定義: 「現實世界資產代幣化是指使用加密技術及分散式帳本或類似技術,將資產的所有權、收益權等轉化為代幣(通證)或者具有代幣(通證)特性的其他權益、債券憑證,並進行發行和交易的活動。」 這個定義有幾層含義值得拆解。首先,它把 RWA 的技術手段鎖定為「加密技術及分散式帳本或類似技術」——也就是說,區塊鏈或類區塊鏈技術是 RWA 的必要條件。其次,代幣化的對象是「所有權、收益權等」,覆蓋面相當廣,從房產到應收帳款,從債券到基金份額,理論上都在射程之內。最後,「發行和交易」兩個環節都被納入監管範疇。 然而,真正的關鍵在於接下來那句話: 「經業務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同意,依託特定金融基礎設施開展的相關業務活動除外。」 翻譯成人話就是:RWA 在境內不是完全不能做,但你得拿到批文,而且必須在監管認可的金融基礎設施上做。「特定金融基礎設施」這個表述非常耐人尋味。什麼算「特定金融基礎設施」?文件沒有明確列舉,但結合中國目前的實踐來看,上海資料交易所、北京國際大資料交易所、深圳資料交易所、各地金融資產交易所、以及中國人民銀行主導的數位人民幣基礎設施等,都可能成為候選。 換句話說,42 號文的邏輯不是「禁止 RWA」,而是「RWA 必須在我的場子裡玩」。 核心要點三:境內資產出海代幣化,有了正式的監管框架 42 號文的第四章「對境內主體赴境外開展相關業務實行嚴格監管」是整份文件最具突破性的部分。它不是在說「不許出海」,而是在說「出海可以,但要守規矩」。 文件第十四條區分了幾種情況:境內主體在境外做外債形式的 RWA,要歸發改委和外匯局管;以境內權益為基礎在境外做類資產證券化或股權性質的 RWA,歸證監會管;其他形式的 RWA,也歸證監會會同相關部門管。核心原則是「相同業務、相同風險、相同規則」——不管你是在香港發還是在新加坡發,只要底層資產在中國境內,中國的監管就要跟上。 這意味著什麼?一直以來,中國境內資產通過 RWA 代幣化出海面臨的最大障礙不是技術,也不是市場,而是監管的灰色地帶。很多專案方想做,但沒人敢做——因為沒有明確的規則,做了可能合法,也可能違法。42 號文終於把規則寫清楚了:你可以做,但必須經過審批或備案。 而配套發布的《關於境內資產境外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代幣的監管指引》(下稱《指引》)則把「怎麼做」說得更加具體。 核心要點四:證監會備案制,資產證券化代幣有了具體路徑 《指引》是這次最具實操意義的文件,它專門針對「以境內資產在境外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代幣」的場景制定了備案規則。 《指引》的核心流程可以歸納為:實際控制基礎資產的境內主體向中國證監會備案,提交備案報告、境外全套發行資料等材料,完整說明境內備案主體資訊、基礎資產資訊、代幣發行方案等情況。材料完備且符合規定的,證監會履行備案程序並公示;不...

市場機遇
Allo 圖標
Allo實時價格 (RWA)
$0.002085
$0.002085$0.002085
+2.86%
USD
Allo (RWA) 實時價格圖表
免責聲明: 本網站轉載的文章均來源於公開平台,僅供參考。這些文章不代表 MEXC 的觀點或意見。所有版權歸原作者所有。如果您認為任何轉載文章侵犯了第三方權利,請聯絡 [email protected] 以便將其刪除。MEXC 不對轉載文章的及時性、準確性或完整性作出任何陳述或保證,並且不對基於此類內容所採取的任何行動或決定承擔責任。轉載材料僅供參考,不構成任何商業、金融、法律和/或稅務決策的建議、認可或依據。